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范学校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小企业认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条 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政府采购类别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三条 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预留份额情形
除以下情形外,其他采购项目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标准和方式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情形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将属于本方案第二条情形的采购项目整体或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五条 执行程序
采购人通过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的同时,需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及市场调研情况,按本细则第二、第三条之规定选择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分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选择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投标采购中心优先安排采购;
(二)选择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不分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须填写《非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并提交至系统,说明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经财务处审批通过后,招投标采购中心执行采购;
(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分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政策,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自2021年起,在编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各预算归口部门应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招投标采购中心将按照预算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