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物资采购管理,充分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湖北省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物资是指使用财政科研经费采购科研工作必需的仪器、耗材、元器件及备品备件,以及保障上述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配套服务和配套工程。
第三条 学校科研物资采购应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科研物资采购相关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物资的采购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立项申请、预算申报,组织采购需求调研、大型仪器设备论证、进口产品论证等工作;
(二)确定科研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实施科研物资采购项目的申请和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的申报;
(四)组织实施科研物资分散采购,负责合同履约工作;
(五)协助处理采购项目质疑工作、参与统一采购项目合同拟定、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物资采购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对采购预算达到学校科研物资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同时,负责明确科研急需情形,并对急需科研物资的采购进行审批。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安排科研物资采购经费预算并进行上报审批,核实拟实施的科研物资采购项目的经费。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科研物资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负责学校科研物资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科研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学校各单位实施科研物资分散采购工作;
(三)实施学校科研物资统一采购工作。
第三章 科研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物资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即: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采购中心实施学校统一采购;采购预算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根据现有分散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日常科研物资的采购申请、合同办理、分散采购备案,只需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中,预算金额达到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需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核。采购审批事项均应通过招投标采购管理系统执行,但涉密项目和学校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一)科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科研急需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即为科研急需情形:
(1)因项目经费拨付原因导致科研经费执行周期过短,通过一般采购流程无法满足经费执行进度要求的,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2)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发生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3)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出现意外情况,仪器设备意外损坏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4)因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搭建平台以开展科研工作的;
(5)因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而承担的科研项目,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二)采购人需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提出科研急需申请,填写《湖北大学急需科研物资采购审批表》,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400万元以上),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还需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可以不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项目,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下)的,可直接组织与供应商按商务谈判方式商谈成交价;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招采中心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科研物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按权责对等的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用于科研活动的科研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履约验收等承担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的管理,严格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物资采购项目根据管理需要进行抽查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校科研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权查阅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采中心、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